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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[复制链接]

发表于 2011-05-24 13:03 | 收藏本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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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商务部、国家发改委、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强调,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,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。
  通知强调,基于食品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考虑,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,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、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,并索取相关证照,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,以备查验。与此同时,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、组织和个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、相关标示不全、图案文字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各类。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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